禁裸体兼限营业时间属违宪 华裔按摩院老板险打倒市府(图)

发布 : 2017-3-27  来源 : 明报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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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报专讯】旺市一名华人按摩院老板,因涉嫌经营违规而面临查处的时候进行反击,以旺市政府附例(By-Law)中的一些条款涉及刑事控罪的内容,超出了市府的司法权限属于违宪,于是据此对抗市府。此案的一审和二审法官都支持按摩院老板的立场,直到上诉法庭进行三审,政府方面才扳回一局,有了将此案发还重审的机会。

这位姓徐(Eric Tsui)的老板指,附例的条款中对衣著有规定,禁止裸体;此外对按摩院的营业时间也有限制以防止卖淫。而这两项内容都属于刑事法的范畴,旺市制订的附例侵入了联邦法令的领地,因此属于违宪,也因此不能用来约束徐老板按摩院的经营行动。

而旺市政府是在1997年4月开始制订相关附例,而市议会在审议草案时就要求,附例的条款要对按摩院的经营时间作出限制,因为市民们担心,按摩院内存在非法活动,且对周边环境造成负面影响。但如果有时间限制的话,非法活动发生的几率就会大幅减少。

最终在1999年1月,相关的附例出台。旺市市议会在相关说明中称,旺市市议会是根据「市政法」(Municipal Act)授予的权力,对按摩院机构发放牌照、规管和管理,对按摩院的设计、可设立地区、招牌、广告、营业时间等都作出规定。

2005年,因应旺市的按摩院内日益猖獗的卖淫活动,出于卫生和安全考虑,旺市议会对按摩院的工作纪录、服务人员的著装等作出了新的规定。

从营业时间上来说,旺市的按摩院在周一至周五只能从早上9时营业至晚上10时;周六是从早9时至晚6时;周日是从早10时至下午5时。

2012年7月,徐某被控超时经营,并要为此罚款400元,他于是起念挑战起市府的这些附例。而一审法官受理之后,不但认可徐氏所提出的经营时间限制违宪,而且连徐氏没提到的职员著装限制,也一并认定违宪,是市府的越权行为。

一审法官举例称,脱衣舞夜总会可以经营到凌晨2时,按摩院却有时间限制,等于是受到「不公平的歧视」。

法官还认为,「市政法」虽然有向市府授权,但也仅限于发放牌照的权力,顶多在发牌时设定一些条件,以达到卫生、安全、麻烦控制(Nuisance Control)和消费者保护的目的,但去限制营业时间就属于越权。

二审法官对一审的判决也予以支持,双方争辩不休,案件送到了安省上诉法庭。

上诉庭的法官认为,一、二审法官都严重忽视和错误理解了一些证供,误解了附例的目的。根据上述附例制订的目的,限制营业时间非但不越权,反而是实现上述目的的良好设计,如果持牌者有违反的情况,就不能再申请牌照,而这正属于市府的管辖权。

而且,这些附例条款所起作用,是为了遏制罪案形成的条件。它是针对按摩院这一特定的场所,而非普遍公众,不具有适用性,也因此不会越权。

有鉴于此,一、二审法官的决定都要被推翻,约克区域政府的上诉得直,此案发还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