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公屋没报两日散工收入 工联会职员上诉得直(图)

发布 : 2017-11-23  来源 : 明报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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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联会中心主任、上诉人潘志辉昨称,希望房屋署改善申请公屋的申报制度,免因收紧富户政策而滥告。(凌沛恩摄)


【明报专讯】工联会一名中心主任被指7年前申请公屋时,未有申报曾在香港电台做散工的两日薪金,被票控「明知而作出虚假陈述」,早前被裁定罪成,罚款3700元。主任不服,昨在高院上诉得直,定罪及判罚撤销。法官建议律政司向房委会给予法律意见,以厘清申请表格上收入的定义,以避免无谓争拗或诉讼。

官促厘清表格「收入」定义

上诉人潘志辉(42岁)被控于2010年2月2日,根据房屋条例申请租契时,明知而作出虚假陈述,即声称每月平均收入为12,830元。案情指出,潘于2010年2月填写公屋申请表格时,未有申报曾于2009年11月21日及26日在港台任散工的1440元收入。

潘昨得悉裁决后笑逐颜开,在庭外笑言「可能我投诉屋村管理得多」,所以被「抽后脚」。他认为房署在资产申报上存在很大问题,理应在起诉前先调查清楚申请人是否「明知」而作出虚假陈述,不应为了收紧富户政策而「滥告」。就法官的建议,房署在截稿前未有回覆。

申请表要求填现时每月收入

港大法律学院首席讲师张达明昨代表潘陈辞时称,申请表格只要求申请人填写「现时每月收入」,法庭应著眼于「现时收入」,而非申请人过往的挣钱能力;潘当时已受雇于工联会,虽未正式与港台解约,但与港台的关系已名存实亡。

张达明强调该1440元并非恒常收入,无从得知该如何计算在「平均收入」内,表格亦没有清晰指引。张认为署方矫枉过正,事件实属茶杯里的风波。暂委法官郭启安闻言笑指「鹜茷Y电台节目」。

律政司一方质疑,若然潘当时认为1440元是不固定收入,而非现时每月收入,何以不向职员提出。然而律政司一方亦同意,无法证明潘是「明知」而作出虚假陈述。

法官裁决时说,申请书上所要求申请人填写的是「每月」收入,而非「某月」收入。案中争议的1440元只是一次过、非固定收入,并非声明要求填写的部分,故无法证明潘的行为构成虚假陈述。

港大张达明助平反 官赞伸张正义

张其后为潘申请1878元讼费,指法援署起初拒批潘的申请,惟当港大校园免费法律谘询计划决定协助后,法援才重批申请。法官批出「一次性、固定讼费」,并赞扬港大法律谘询计划「非常好」,能弄清案件的是非曲直,让公义能得到伸张。

【案件编号:HCMA25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