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掌核心技术者赴大陆须审查

发布 : 2022-5-21  来源 : 明报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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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报专讯】台湾立法院会昨(20日)三读通过修正《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部分条文,定明受政府机关或机构委托、补助或出资达一定基准,从事涉「国家核心关键技术业务」的个人或法人、团体、其他机构成员,包含已终止或离职未满3年者,赴大陆应经审查会审查许可。

违者可罚1500万

中央社报道,台当局指出,修例是为「维护整体经济和产业优势,并防范产业与技术不当外流危及国家安全和利益」。修正后的条文订明,违反上例者可处200万新台币以上、1000万新台币以下罚锾(属行政罚性质)。

另外,条文亦订明大陆地区的营利事业或其于第三地区投资的营利事业,非经主管机关许可,并在台设立分公司或办事处,不得在台从事业务活动,违者可处行为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并科1500万新台币以下罚金,并自负民事责任;据报道,此举是为遏阻现实中「屡有陆资假借他人名义,刻意掩饰、隐匿身分或资金来源来台投资,规避法律规范」。至于规避陆资在台投资应经主管机关许可规定,将其名义提供或容许他人使用而从事投资者,由主管机关处12万至2500万新台币不等的罚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