话你知:申不宜答辩须呈两精神科报告
发布 : 2025-11-13 来源 : 明报新闻网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明报专讯】若被告属无行为能力者,如患精神疾病、脑退化等,无?x??白控罪和审讯,根据香港《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75??o?J??可申请不适宜答辩受审,并须有至少两份精神科医生报告支持。若被裁定不适宜答辩,法庭按第76条规定,按照被告利益或福利,或为保护他人?想,有需要将被告纳入惩教署精神病治疗中心或精神病院,又或按其最合适情?,作出监护令、监管和治疗令,或无条件释放的命令。
就李宏邦案件,审讯时辩方呈递3份精神科报告,提及他2022年跌倒头部受伤,自理沟通能力变差,另有失智情?,无?x??白控罪。陪审团同意被告不宜答辩,之后法官郭启安指示陪审团重新宣誓审理本案,判断被告有否作出指称行为,毋须再在乎控罪,此部分的法律程序并非审讯,属「特殊聆讯」。
裁不宜答辩不能判有罪
法官当时称即使陪审团最终认为被告有做涉案行为,由于已裁定他不适合答辩,故不能判他有罪;若结论相反则被告自然无罪,意味无论裁决如何,被告在法律层面上都不算「有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