炸药案控方出错 撤罪再控一周两宗 被告还押93日 始知起诉未徵律政司长同意

发布 : 2019-10-23  来源 : 明报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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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报专讯】警方7月在荃湾工厦单位检获1.5公斤怀疑炸药TATP(三过氧化三丙酮),「香港民族阵?」成员卢溢燊涉管有爆炸品被捕,还押93日后,控方才发现「摆乌龙」,之前所提控罪未获律政司的同意检控书,昨日在西九龙裁判法院向裁判官申请撤罪,再于半小时后提新控罪,并呈上律政司的同意检控书再提控,被告的罪名和原先控罪内容不变。辩方无申请保释,但要求裁判官将被告因旧案件被还押93日记录在案。

被告卢溢燊(27岁)报称无业,于本年7月中被捕及被带上法庭,一直还押,原定下月13日再讯。控方昨日以新案重新起诉被告,控罪条文与原有控罪一样,同样指他于今年7月19日,在荃湾德士古道隆盛工厂大厦20楼D室单位中管有爆炸品TATP。

案件昨在西九龙裁判法院再开庭时,控方先要求将案押后以索取法律意见。辩方则表示被告已就旧有案件被还押93日,希望法庭记录在案,获署理总裁判官罗德泉批准。罗官同时记下控方因技术问题而撤回旧案一事。

被告暂毋须对新控罪答辩,案件押后下月13日再讯,以取法律意见。罗官以案情严重,下令被告须继续还押惩教署看管。

辩方提记录在案获准 未申保释

据了解,控方早前在未有律政司长书面同意下起诉被告,而昨早提堂已取得该同意书。律政司回覆查询称,控方在庭上已经作出陈述,由于司法程序仍在进行,故不适宜进一步评论。 ?x??汇思发言人、大律师苏俊文称,本案根据《刑事罪行条例》下的管有爆炸品罪作出起诉,条例列明未经律政司长同意,不得就此罪提出检控。至于其他性质严重的罪行,例如《公安条例》下的「在公众地方管有攻击性武器」罪、《火器及弹药条例》下的「携有枪械或弹药或仿制火器侵入」罪,检控部门起诉前都要取得律政司同意。在一般情?下,主控在案件首次提堂时便会将律政司的同意检控书呈上法庭。

苏又说,如果有人还押后被撤销控罪,除非当初的检控决定极不合理,法庭才会要求控方赔偿讼费;而就算有人无辜地遭长期扣押,除非出现极端情?,否则索偿成功的机会不大。

上周四(17日),另一宗两名男子各被控制造或管有炸药罪的案件提堂,亦一度因控方未取得律政司长同意而撤回,于休庭15分钟后再提交新控罪书,其中的控罪内容经过改动。

【案件编号:WKCC3992/19】

明报记者

(反修例风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