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促裁定「犯暴动不限现场」 指物资站哨兵家长车 可视共同犯案(组图)

发布 : 2020-9-22  来源 : 明报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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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伟雄(右)昨在facebook表示已知道律政司的申请,他原本的律师团队已答应代表他出庭,届时到庭解释法律观点。(资料图片)





【明报专讯】健身东主夫妇与17岁少女早前被裁定暴动罪名不成立,当时区院法官郭启安理由是案中3人并非置身暴动现场,缺乏「集体性质」,控方指称被告「共同犯案」不成立。律政司考虑约两个月,上周二将涉及非法集结和暴动罪的部分法律争议转交上诉庭,指称郭官判决错误,即使并非置身暴动现场者,如「物资站」、「哨兵」、「载犯(家长车)」、「递砖」等,亦可视为「共同犯案」而罪成。律政司回覆本报表示,今次法律问题转交上诉庭并不影响案中的无罪裁定,但因司法程序未完,不宜评论。

转交上诉庭 潘熙指回归后首见

去年7月28日上环冲突案,3名被告包括夫妇汤伟雄(38岁)和杜依兰(41岁)、李宛睿(17岁),被裁定暴动罪不成立,交替控罪「非法集结」亦不成立。代表汤氏夫妇的资深大律师潘熙表示,律政司在裁定无罪后将法律问题转交上诉法庭,情?罕见,1997年前只有两宗,本案更是回归以来首宗。

律政司:对往后社运案极大影响

律政司根据《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81D??o?J??在区域法院裁定案中3人无罪后,将法律问题转交上诉庭,希望上诉庭厘清法律观点,并强调上诉庭结论或对现正进行、将来开审的社会运勾x??件潜在极大影响。

原审法官郭启安认为控方必须指证被告「集结在一起」,暴动罪才成立。不过,律政司根据普通?x??出,「共同犯案」(joint enterprise)者毋须置身犯罪现场,并引述9个案例佐证,包括终审法院2016年在「陈锦成案」,即一宗黑帮谋杀案的判决中,阐明即使无证据显示被告有份袭击死者,但他全副武装亦鼓励了他人犯法,予他人「我并非孤身」的感觉,符合「共同犯案」原则,同样谋杀罪成。

大状:倘不限集结者 楼上嗌加油都会中

律政司认为郭官判决有误,称现时的暴动及非法集结相当流动,亦有无数角色,例如有人「睇水」、驾车接载暴徒逃走、运送装备或武器,或是在远?x??砖支援,此等行为虽然并非在暴动现场发生,仍应算是「共同犯案」。

有不肯透露姓名的大律师表示,若律政司的观点获法庭接纳,将案发时涉案者不需「集结在一起」的「共同犯案」原则应用在暴动罪中,就会「好大件事」,届时「楼上嗌加油又会中,老窦打电话畀?现场个仔都可以中,咁我去到月球都可以系共同犯案啦」。

【案件编号:CASJ1/20】

明报记者

(反修例风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