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入籍即回华5年后聆讯 移民被剥夺资格上诉失败(图)

发布 : 2020-11-16  来源 : 明报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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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移民在加拿大满足了居留时限之后,如果还未申请入籍、或已申请而尚未完成入籍,则往后的日子仍要满足居留期限的规定,否则会丧失移民身分。


【明报专讯】一宗法庭案例显示,一名移民在加拿大满足了居留时限之后,如果还未申请入籍、或已申请而尚未完成入籍,则往后的日子仍要满足居留期限的规定,否则会丧失移民身分。

来自中国的女移民余静(Jing Yu,音译)来加后满足了在加拿大居留的义务,在提出入籍申请后便回中国陪伴中风的父亲,之后的5年时间基本上都待在中国。结果近5年之后她的入籍申请才获聆讯,移民部认定她后面的5年未履行居留义务,剥夺其永久居留权。余静不服上诉,最后被驳回。

余静于2007年以技术移民来到加拿大定居。根据加拿大的《移民与难民保护法》,作为永久居民的她,5年内需要在加拿大居住起码730天。

聆讯前5年留中国照顾父亲

5年之后的2012年,余静履行了这一居留义务,并向移民部申请入籍。此时,余静的父亲因为中风而卧床不起,于是余静回国照看老父,此后的5年时间,余静基本上待在中国陪伴父亲。

直到2016年,移民部终于派一位公民法官对余静的入籍申请进行聆讯。法官发现在聆讯前的5年时间内,余静在加国居留的时间只有146天,远远达不到起码730天的居住义务,于是剥夺了余静的永久居留权,不再允许她入境。

余静无论如何也想不到会有这样的变故,认为移民部应该考虑到人道主义和同情的理由,对她网开一面,于是向联邦法院提出申诉。

移民部指逗留时间不合理

联邦法院的麦克菲(Nicholas McHaffie)法官认为,移民部在审核余静的个案时,也认同她「希望在父亲中风后与父母共渡时光」的要求是可以理解的。但即使如此,余静在中国的逗留时间并不合理,因为移民部评估了余父的健康状况之后发现,老人家已经不再重病,余静完全不必再陪伴其身边。

余辩解称,她在中国居留近5年之久,是因为她没有意识到自己还需要继续履行居留义务。移民部则抓住这一点反驳称,这也说明余女士不是尽心尽力地履行该义务,否则不会对居留义务有这样的误解。

麦克菲法官也认为,余有义务了解自身所承担的义务和权利,包括有关居住权的义务。

另一方面,余在获得在加拿大居留的那12年间,虽然她与加国的关联「近乎于无」(Somewhat Superficial),但移民部还是认为这可以给余女有一定加分。这一做法并不像她所说,「移民部根本没有考虑这一点」。

余女还怪罪移民部办事拖沓,在她递交入籍申请5年之后才安排聆讯,以致她没有履行居住义务。她表示,当初如果移民部快快地同意她的申请,她就已经拿到了公民身分,不再有居住义务的牵绊,所以移民部的问题才是所有麻烦的根源。

法官认为移民部处理没侵权

而麦克菲法官认为,移民部处理余的申请时出现的延误,并非任意的或侮辱性的,也没有侵犯她的权利或公民权。况且,无论申请的处理如何延误,都不会中止申请人的居住义务,因此余不能以延误来为自己的不履行义务开脱。

移民部也曾考虑过余失去加拿大的永居权后会有什么样的后果,结果发现她依然能够在中国很好地生活,因此也没有了这一层顾虑。

最后余还认为移民部缺乏同情心,因为该部门在评估报告中称,「她(余静)在中国有家庭,可以在中国就业,在返回之前,她已经愉快(Happy)地待了将近5年。」

余称,她在照顾中风的父亲,承受著等待公民身分的压力,在这种情况下,将她的处境描述为「愉快」,说明移民部缺乏同情心或敏感性。

麦克菲法官则认为,移民部考虑的是,余如果需要返回中国时她将面临的困难程度,使用「愉快」一词是用来表示类似于「愿意」或「没有重大困难」的含义,并非是认为余女士因父亲的病情或在中国的生活而感到很高兴。

法官称,无论如何,选择的词汇可能是不够明智,但从整体上来说,抓住单词的错误不放,有悖于加拿大最高法院关于合理性审查的指示。该指示称,审查不是逐行逐字地挑小错误。

鉴于以上各项理由,麦克菲法官驳回了余的上诉,维持移民部的原判,剥夺她的永久居留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