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疲劳审讯后招认杀人(图)

发布 : 2020-11-18  来源 : 明报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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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报专讯】云南男子何学光(图)于1994年被控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其后不断申诉,至今年9月始获判无罪释放,期间共服刑26年5个月。法院指何学光当年的有罪供述是在长时间疲劳审讯后作出,真实性及合法性存疑。何学光近日准备向云南省高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总计1155万元人民币。

案情显示,1994年4月2日晚上,红河州弥勒市(原弥勒县)发生一宗爆炸案致当地一名男子死亡。案发后,警方推断并锁定时年24岁的何学光为疑犯,将其拘捕。

1995年12月,红河州中院在一审判决中认定,何学光因被勒色村的人用石头砸过并和勒色村的人打过架而产生报复之心。案发当晚,何学光携带捆绑好的炸药及电筒朝勒色村方向走,当认定是勒色村的人走来时,即用火柴点燃导火索,将炸药朝对面来人抛去,当场将勒色村的一名男子炸死。一审认定何学光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宣判后,何学光以没有实施犯罪为由,提出上诉。1996年4月云南省高院二审认定犯罪事实,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何学光不服,不断申诉。2018年11月,云南省高院决定对本案再审,于2020年6月撤销了此前的二审判决,发回红河州中院重新审判。

2020年8月,红河州中院公开审理该案。法院审判认为,原公诉机关指控何学光犯故意杀人罪的直接证据只有何学光的有罪供述,在案的其他证据,如现场勘查笔录、尸检鉴定结论、扣押物品清单、证人证言等证据,仅能证明本案发生的时间、地点、后果及何学光懂得爆破技术并持有炸药、雷管等物品的事实,并不能证实何学光故意杀人的事实。何学光的有罪供述是在长时间疲劳审讯后作出的,该供述不稳定,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即推翻了所作的有罪供述,其有罪供述的真实性、合法性存疑,不能作为认定何学光故意杀人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