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因家庭暴力遭警方驱离】业主要加租苦煞留住柏文太太入禀要讨回公道(图)

发布 : 2026-1-20  来源 : 明报即时新闻网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加关注


明声网温哥华 微信公众号


【明报专讯】多伦多市一名女子的丈夫因家庭暴力遭警方驱离,但其居所的租约上仅有丈夫的名字。如今丈夫终止租约,该女子与2名未成年子女面临驱逐令,法院需要裁定,她是否能继续留在出租的住所。

这位名叫布朗(Denise Browne)的女士在上述柏文大厦居住已超过10年,在此将子女抚养长大,平日也负责处理房屋维修的需求,与大厦业主亨利湾公司(Henley Crescent)保持定期沟通,如今却面临业主的驱逐,于是便将业主告上安省法院。

布朗女士所住单位的租约虽然是以她的丈夫的名义签署,但布朗本人也曾以租客身分在租约的某个条款处签字,表明她将在该住所停放车辆。

2023年,布朗的丈夫因家庭暴力遭警方驱离,随后法院对他发布禁制令,禁止他接近布朗。数月后丈夫通知业主终止租约,他向安省业主及租户仲裁委员会(LTB)表示,他认为此举仅会终止他自己的租赁义务。

而大厦业主却趁机加价,威胁布朗除非她同意将月租金从1475元上调至3100元,否则就要将其驱逐。

租务委员会最初裁定布朗具备租客身分,驱逐令不得执行;但业主提起覆议,另一名裁决官同意了驱逐决定。布朗为此上诉,第三名裁决官仍支持驱逐令。最后布朗向安省法院提出上诉。

一名女性权益宣导者安德鲁斯(Karen Andrews)指出,本案对家庭暴力幸存者具有重大影响。本案的关键背景是,安省法律规定,当租客迁出后,业主可按市场价格设定受租金管制柏文的租价。

因此本案的核心问题在于,租务委员会最初裁定布朗为租客的决定,是否存在重大法律错误。

安德鲁斯主张,第一名裁决官有权综合所有情况将布朗归类为租客;即便其他裁决官可能作出不同判断,但鉴于第一名裁决官已依法行使自由裁量权并得出合理结论,其他裁决官无权对该裁定进行复核。

她强调,《住宅租赁法》对「租客」的定义较为宽泛且具有包容性,其立法初衷正是为了保护租客免受非法驱逐。布朗是具有婚姻契约的配偶,「并非合租室友」,且《住宅租赁法》中并无任何条款将其排除在租客范畴之外。

此外布朗一直通过联名帐户支付租金,丈夫离开后,她仍持续缴纳房租。即便丈夫对终止租约通知的理解存在偏差,该通知也应属无效;且丈夫是先迁出住所,然后才试图终止租约,这一事实足以认定布朗的租客身分。

业主亨利湾公司的代理律师伦迪(Kevin Lundy)则主张,布朗始终只是居住者,若要获得租客身分,需订立租约。现实情况是双方布存在书面或口头租赁协议,布朗仅为泊车事宜签字,并不构成租约。

就算本案争议焦点为「是否存在默示租赁关系」,但也需以双方合意为前提。

伦迪表示,布朗支付租金与处理维修事宜的行为,仅为维持其丈夫的租赁关系,「只要租金按时缴纳,业主并不在意付款人是谁。」

「《住宅租赁法》对配偶的定义中,未规定居住者可自动转化为租客,且丈夫对终止租约通知的误解,亦无法直接产生租赁关系。」

租务委员会的律师所罗门(Anna Solomon)则主张,安省法院无权审理针对该委员会裁决的上诉,除非案件仅涉及「纯法律问题」,而本案中布朗是否具备租客身分的争议,并不在此范畴。

所罗门称,业主与租客委员会作为专业仲裁机构,「有权自主管理其程式」,基于其处理租赁纠纷的专业能力与高效办案经验,应当获得司法尊重。《住宅租赁法》并未明确授权租务委员会,可通过将居住者认定为租客的方式,驳回驱逐申请。

本案由萨克斯法官(Justice Harriet Sachs)率领3人合议庭审理,她承诺法院将尽快作出判决。

加拿大女性法律教育与行动基金会法务总监欧文斯(Kat Owens)并未参与本案,但她指出,本案的背景与加拿大的住房危机、性别暴力泛滥问题密不可分。

「亲密伴侣暴力是导致加拿大家庭无家可归的主要原因之一,本案对于租约上仅登记一方配偶姓名的家庭而言,具有深远的影响。无论本案最终判决结果是否公正,安省政府都应出台相关措施,保障家庭暴力幸存者即便未登记在租约上,也能继续留在原住所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