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父女三人为一处房产业权而闹上法庭。

女儿出资帮助自己老父在多伦多购买房产之后,而老父却把擅自房产出售。图为网上图片。
法官认为父亲有欺诈成分
【明报专讯】一位华人女士出资帮助自己的老父在多伦多购买一处房产之后,虽然拥有此房产一半的权益,但业主登记在老父的名下。而老父却「暗度陈仓」把女儿的业权也拿到手之后想将房产出售,女儿只好采取法律行动阻止父亲行为。而法官认为,作为父亲的,在此宗案件中有欺诈成分。
二女斥资13万元助置业
文件注明父属「受托人」
这宗「争家产」的纠纷涉及3个人,分别是作为父亲的李先生和他的2个女儿。其中二女儿声称,2016年购置这处房产时,她有帮忙出资13万元,其后还提供不少款项,因此父亲同意给予她50%的业权权益。
当年签署的转让文件也注明,虽然房产的业主是登记在李先生名下,但他是因为法律意义上的「受托人」才享有这个业权,他代表的不仅是他自己,还代表他二女儿的权益。
但在今年6月,李先生却委托律师办理转让手续,把房产的业权全部转给自己和大女儿,二女儿50%的权益也转给了她姐姐,而转让费却只有2元。之后,大女儿据称就想把房产卖掉并回中国定居。
眼看自己的权益被侵夺,二女儿向法庭申请「待决诉讼证书」(简称CPL)。一旦申请成功,这处房产就会被列入法庭诉讼程序当中,任何个人和机构都难以对进行按揭借贷、买卖或其他活动。
父将二女50%业权 2元代价转给大女
法官认为做法存在欺诈
处理此案的法官认为,根据信托协议,李父和二女儿对此处房产各自享有50%的「实益所有权」(Beneficial Ownership),而李父却在未获得二女儿同意的情况下,将自己的那一部分「实益所有权」转换为「法定所有权」(Legal Ownership),而且还将二女儿的权益转给大女儿,转让的代价却只有2元,三方之间也没有正常交易,这样的做法存在欺诈[象。
法官指出,当初购房时,购房协议上是李父和二女儿两人作为共同买家而签下名字,如今李父却声称并不知道这一点,是事后才通过律师得知二女儿的名字也在购房合约上,这样的说法明显不合情理。
此外,李父又声称,自己是因为不谙英文且法律知识不足,而被哄骗签署了上述信托协议。但法官指出,李父聘用来完成转让协议的那名律师,却似乎知道信托协议的存在,因为这一情况在土地转让税报表和2元转让价的文书中都有提及,都表明李父是从「受托人」转变为「法定所有人」。
李父还声称,他转让业权给大女儿是作为报答她的赡养之恩的礼物,因为大女儿之前为了照看父母而辍学,来到加拿大后又再次承担起赡养老人的责任。
但法官则认为,他不会去判定李父是否有意去欺诈自己的二女儿,他只需去判定,是否有表面证据证实,欺诈这件事的确存在。而李父承认二女儿出资13万元并自愿签署信托协议,就足以证明一切。
相反,李父所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二女儿付出的那13万元,是她出于孝心而无偿赠送的礼物。
事到如今,李父和大女儿又表示他们无意出售房产或离境,因此法庭就算颁下「待决诉讼证书」(CPL),也不会对该物业已有的按揭贷款造成影响,只是二女儿要限制自己老父处置物业的权力,以免二女儿在该物业上的权益受损。
对于那13万元是二女儿的无偿赠与还是她入股投资,李父对自己的「受托人」地位是否清楚,控辩双方至今各执一词,需要正式的审理才能解决,因此法官最后裁决,同意二女儿的申请,对该房产颁下「待决诉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