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花转让后遇地产商破产(图)

发布 : 2024-11-11  来源 : 明报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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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ateview Homes Inc.开发商在2023年5月宣告破产。


法官说此案简单 卖方必须无息退款

【明报专讯】有孟令宇(音译:Lingyu Meng)与魏薇(音译:Weiwei)两人于2021年进行楼花交易,魏薇除了支付楼花原来的10万元订金外,另付近15万元给孟令宇作转让费,但去年5月,地产商破产,接管人依法终止先前售楼合约,魏薇损失10万元之馀,入禀法院要求取回近15万的转让费。

安省高等法院法官认为,此案十分简单,不需进一步取证,孟令宇须退回148021.23元给魏薇。

在万锦市16街夹活湃路(Woodbine Ave.)地区,地产商Stateview Homes Inc.开发了一处楼盘,孟令宇于2020年4月以115万元的价格购买了该楼盘的一个楼花,支付了10万元的定金。

到了2021年9月,孟令宇将该楼花以132万元的价格转让给第三方买家魏薇(音译:Weiwei),魏薇在向地产经纪公司支付10万元的转让保证金的同时,通过律师向孟令宇支付了14万8021.23元的转让费。

但不幸的是,这家开发商在2023年5月宣告破产,其接管人透过法院命令终止了该楼盘原先所有的售房协议,将楼盘重新出售以偿还债权人的债务。

眼看到手的房产不翼而飞,而已经支付的近15万元大额转让费也要化为乌有,魏薇便向安省高等法院兴讼,指出根据先前她与孟令宇签订的转让合约,倘若新房协议被开发商终止或以其他方式取消,则已支付的款项可获退还。因此魏薇要求法庭宣判被告孟令宇违反协议,须退还14万8021.23元,即先前魏薇支付给孟令宇的转让费。

孟令宇坚称,《转让协议》并未赋予原告获得退款的权利,并认为要全面判决此争议,对各种协议(包括转让协议和开发商的同意书)须作事实调查和诠释。

安省高院的卡麦龙(J. Cameron)法官根据《破产法》首先认定,接管人确实拥有收回、终止及放弃所有购房协议(包括与第三方买家订立的转让协议)的权利。

而魏薇可与破产管理公司Stalking Horse签订一份新协议,但她必须额外支付11.3万元,还要失去1万元的抵免(Credit)及首批买家优惠,并同意使用其他供应商及材料完成该物业。对于这个报价,魏薇没有接受,只想拿回自己的转让费。

对于这样的一种情况,卡麦龙法官认为这是一个可以透过简易判决来判定的案件,因为它就是一个合约的解释。而在记录完整详尽的情况下,无需进行审判就可以解决合同的解释问题。

合约中已经明确表明,「转让协议中的承让人与出让人确认并同意,如果本转让协议因卖方[开发商]未能完成楼盘,则本转让协议也随之失效。虽然出让人对承让人遭遇的任何支出、损失或损害完全不用负任何责任,但出让人也必须将承让人已经支付的所有款项,不计利息地全额退还。」

法官指出,该条款的内容很明显,如果开发商违反了售房协议,则转让协议的双方均受到该条款的保障。作为被告的出让人无须承担作为原告的承让人所面临的任何损失赔偿,但承让人已经支付的任何款项,亦会因转让协议无效而必须获得全额退还。

最后卡麦龙法官判决魏薇的胜诉,同意她要求孟令宇退还转让费,后者应立即向魏薇支付14万8021.23元的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