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隐名削监督难溯源 或图避舆论

发布 : 2026-1-08  来源 : 明报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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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刑辩律师向本报指出,在日常工作中,当案件被分配到某个法官时,一般会去查法官的过往判决,分析法官的裁判风格,隐去名字后分析变得困难。该律师称,法院的作风倾向于愈来愈不公开,「近年裁判文书网的公开率也非常低」。

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曹宗文律师指出,隐去法官名称,可能是对最高法院的文件精神理解有偏差。另一个原因可能是法官对自己审理的案件没有信心,生怕争议判决在社交媒体上引发舆论围攻,隐去姓名或是保护一线法官免受网暴。

曹称,隐去法官姓名弱化了公众的监督。至于案号是法律文书的「身分证」,隐去案号,意味公众无法溯源。最高法院2016年在《人民法院报》刊载文章提到,裁判文书上网公开使民众监督更为便捷,也加大了裁判文书上网工作的压力。「个别文书中的『低级错误』被网民挑出,经网络『发酵』被无限放大......给法院和法官带来工作和心理上的双重压力」。

据最高法有关规定,不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应当公布案号、审理法院、裁判日期及不公开理由,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的除外。

法律学者柳宇霆撰文指出,保护个人私隐不是消减司法公开的理由。撇去不能公开的个人信息和隐私,该有的法官姓名和案号等要素缺一不可,如此才能体现司法公开的诚意和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