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指减刑属酌情无损自由 「美国队长」不获提前放监(图)
发布 : 2025-6-25 来源 : 明报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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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第二代美国队长」之称的马俊文(中)就早前司法覆核的败诉,向上诉庭申请上诉。高院昨日裁定他败诉,并下令他需就本次上诉向惩教署长支付讼费。(资料图片)
【明报专讯】被称「第二代美国队长」的马俊文去年3月在获释前两天因《维护国家安全条例》(下称《国安条例》)生效而未获减刑。他早前就惩教署长决定,提出司法覆核但被驳回,及后提出上诉,上诉庭昨日裁定马俊文一方败诉,指他因定罪而服刑,能否减刑属于监管释囚委员会的酌情决定,故不会影响《香港人权?x??》下对相关自由之保障;法官指出,涉及「国家安全」定义不模糊,而定义广泛有利灵活应变,能应对目前与将来的国安威胁。
申请人马俊文涉2020年间多次叫喊港独口号,就「煽动分裂国家」罪成判囚5年。他去年3月在狱中完成三分之二的刑期,原定在行为良好下可获减刑,提早获释。在23条立法后修订《监狱规则》及《监管释囚条例》,马因未能通过国安测试,惩教署长决定不转介其个案予监管释囚委员会。翻查资料,若由还押当日起计,马的5年刑期最迟于今年11月届满。
上诉驳回须付讼费 料最迟11月刑满
案件由高院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诉庭法官彭伟昌及彭宝琴共同审理。上诉庭判辞指出,马俊文一方主张《监管释囚条例》赋予他可获转介监管释囚委员会的法定权利,惟条例增设的国安测试门槛,剥夺马的法定权利,此有违《香港人权?x??》要求依法定的理由才能剥夺他人自由,但国安测试的门槛并非依法定的理由;惟上诉庭不认同马一方说法,指出马因为法庭判罚才要服刑,故他是合法被剥夺自由,而且委员会是否给予减刑属于酌情决定,故不会影响?x??对相关自由之保障。
官:国安定义广泛但不模糊
马一方争议,《国安条例》下「国家安全」定义同样适用在《监管释囚条例》,惟该定义模糊、不准确且涉主观判断。上诉庭不同意这说法,表示国安定义是广泛,但不模糊,其明确涵盖政权、主权、领土及人民与社会,而且定义广泛具备良好理由,能避免过度一成不变(over-rigidity),以应对现在及将来的国安威胁;国安定义的核心内容亦足够清晰,使个人能够理解国安涵盖内容。
评估国安风险工作 判辞称行政部门胜任
针对马一方提出,进行国安测试的评审委员会的成员均来自惩教署,有别于监管释囚委员会由法官或专业人士组成,而且不设上诉机制;上诉庭反驳说,行政部门拥有经验、专业知识,以及获取资讯和情报的渠道,因此行政部门是唯一能够胜任评估国安风险工作的角色,因此评审委员会不纳入法律界人士或非政府人员是可以理解;判辞又指出,惩教署长决定囚犯不获减刑后,署长须每年覆核其决定,囚犯亦可以就署长的决定提出司法覆核。
官指减刑期望与国安评估无关
马一方另提出,在《国安条例》生效前,惩教署对囚犯的一贯做?x??因应其良好行为而给予减刑,故马有合?x??望可获减刑,以及署方待马提交陈述书后,才提供评审委员会的「考虑撮要」文件,涉及程序不公;惟上诉庭表示,所谓的合?x??望与国家安全利益的评估完全无关,故说法不成立。虽然署方更为妥当做?x??提前给予马相关文件,但是马在阅览文件后有约一个半小时,让他考虑要否补充陈述书,故马已获合理机会去抗辩。上诉庭最终驳回马的上诉,并下令他须向署长支付讼费。
【案件编号:CACV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