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恩?住客邓先生与母亲分别于今年7月及4月堕楼亡,其母3月11日接获上诉委员会确认「迁出通知书」,同日房屋署发出「给占用者的通知书」,提醒同月18日或之前须把单位腾空交回,否则房署将进一步行动,以便收回单位。(受访者提供)

天恩?住客邓先生与母亲分别于今年7月及4月堕楼亡,其母3月19日接获房屋署「逐出单位通知书」(图),提醒4月9日前须终止居住该单位。申诉专员公署今年2月曾发表「有关当局收回公屋单位的安排」的主动调查报告,当中提及房屋署须研究「迁出通知书」发出后加快收回单位的可行性,包括是否仍要发出「给占用者的通知书」和「逐出单位通知书」。(受访者提供)
【明报专讯】天恩?两名事主今年3月接获房屋署通知「上诉委员会(房屋)确认『迁出通知书』」,署方同月发出「给占用者的通知书」和「逐出单位通知书」提醒尽快交还单位,与最后限期相距约一个月。申诉专员公署今年2月曾发表「有关当局收回公屋单位的安排」的主动调查报告,当中提及房屋署须研究「迁出通知书」发出后加快收回单位的可行性,其中包括「毋须必定要完成发出上述两份通知书的程序才收回单位」。公屋联会则认为房屋署应要采取弹性安排,不宜一刀切处理。
根据公署报告,倘房屋署发出「迁出通知书」一个月,租户仍未将单位腾空交回,署方会按实际情?考虑是否直接收回单位,又或发出「给占用者的通知书」和「逐出单位通知书」;公署认为既然发出「给占用者的通知书」和「逐出单位通知书」及有关期限并非法例规定,房屋署应按个案实际情?灵活处理,同时应研究改良「迁出通知书」所订期限届满后租户仍没交回单位的处理程序。
公屋联会:不宜一刀切 房署:已跟进
公屋联会总干事招国伟表示,房屋署应保留「两封信」安排及按个案情?调节,因今年3月理顺「富户政策」执行细节后,当拥有物业家庭成员自行删除户籍而馀下家庭成员仍符租住公屋资格,署方不会要求迁出,故保留「逐出单位通知书」安排可让租户有时间处理。至于其他严重滥用公屋行为如转租牟利等,招认为署方应尽快打击,因此「一封信」安排已足够。
房屋署回覆本报称,十分重视收回公屋程序和安排,已仔细研究并跟进公署建议,亦持续探讨及改善收回、翻新及编配等流程,本?「情理兼备」原则谨慎处理及不时检视流程,尽快将收回公屋编配予有需要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