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价讲:公职人员犯罪,功过相不相抵?(图)

发布 : 2025-10-31  来源 : 明报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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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片)


【明报专讯】2023年6月旺角弥敦道发生车祸,一名持「P牌」(暂准驾驶执照)休班督察驾驶私家车时冲红灯致女途人严重受伤,手术后「长短脚」,法庭今年9月初判涉事督察240小时社会服务令。判决掀起质疑,社会有声音指判罚过轻,认为执法者犯?x??罪加一等;警队高层的求情信则提倡相反概念,认为被告工作表现优良,应能作为减刑理由。究竟公职人员犯法,应该将功折罪,还是罪加一等?

被告供称不熟悉路段,加上驾车时因思量公务而分心,才错把行人交通灯当作车辆交通灯,引致事件发生。暂委法官黄国辉裁决时指出,当时被告能正面望向交通灯,并有4到5秒看灯,不接受一时分心的解释,且案发为凌晨时分,如不熟悉路段,应减速或把车辆停靠路边厘清路?,亦应专注驾驶,行车时不应考量公事或私人事务。

黄官起初指判处监禁无可避免,拒绝索取社会服务令报告,后来辩方进一步求情,呈上被告本人的求情信,称希望能以警察身分继续服务社会、弥补过错。多名警队高层联署求情,包括东九龙总区指挥官、警务处助理处长、刑事总部高级警司等,称被告在警队表现优异,亦有悔意。法官考虑所有因素及过往案例,最终判处被告240小时社会服务令及停牌两年,须自费完成驾驶改进课程。

■格「价」二选一

你认为公职人员或执法者犯法,应否套用「功过相抵」(功劳与过错互相抵消)的概念,容许他们将功折罪,还是觉得应罪加一等?

■价值放大镜

对社会有贡献,应可将功折罪

东汉儒学思想家荀悦的《前汉纪》记述,汉元帝时郅支单于(匈奴君主)强蛮残暴,威胁乌孙、大宛等周边国家。副校尉甘延寿和陈汤认为郅支单于若继续扩张,将对西域各国造成极大风险,见郅支处在绝远之地,又无城池和强弩防守,直接出兵有很大机会攻下。陈汤觉得朝廷不一定支持出兵,因此假传军令,调动各地军队,集合4万多名军兵,最终大败敌方。

有大臣认为陈汤假传圣令兼私取战利金银,不被?x??已属万幸,但刘向则说服汉元??o?J??指「齐桓先有匡周之功。后有灭项之罪。君子计功补过」,齐桓有匡扶周室的功绩,即使后来罪恶滔天,君子也应该论其功绩来弥补过失;汉代则有李广利花费大量人力与金钱征讨宛王,不止得不偿失,且有不少个人过失,唯「孝武以为万里之伐。不录其过。厚加封赏」,汉武帝念在李广利到万里以外讨伐敌人,赦免其过失更有丰厚赏赐。汉元帝因此以陈汤有军功,赦免他假传令旨及贪赃的罪责。

功过相抵思维以社会利益作为衡量标准,把个人功绩和罪过放在天秤上衡量,选择利多于弊者。公职人员或执法者影响力较一般市民大,若能以功劳补偿过失,其功劳可能带来重大的效用,对社会同样有益。

知法犯法,理应罪加一等

执法者或公职人员比一般市民掌握更大权力,对法律亦有更深更广的认知,为免他们利用权势犯案,应判?x??一般人更严厉的惩罚,以达至阻吓效果,并彰显及维护法制。清代乾隆皇帝对于监守自盗深恶痛绝,尤其是内务府人员,如发现他们以权谋私,会加重刑罚。据《清宫内务府奏案》载,乾隆十三年,皮库员外郎萨尔图、员外郎郭齐、司库龄善乘职务之便,盗窃皮库内的物件。根据律例,本应判处徒刑5年,但办案人员认为「若仍照此律一体治罪,不足以蔽其辜」,他们身为官员,若以一般律例惩治,不足以抵消罪责,因此将他们发配边疆,充当苦差。

另外亦有一监守自盗案例,甚至论罪?x??。乾隆二十九年,汤泉行宫总管常泰盗取逾900件旧物变卖,甚至侵占官兵钱粮,由于他「身为总管,敢于躬行侵盗,而审讯之下,又复诡辩支饰,情由可恶」,身为总管以身试法,且在审判中多次狡辩,因此「自应加等治罪,以示惩创」,最终判?x??首,收监等候判决,以显示惩戒。

权力愈大,责任愈大,若公职人员或执法者「知法犯法」后只须负上轻责,将勾x??百姓对政府的信任,甚至可能引发更多罪行。

文:吕颖彤

图:资料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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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文同乐 第797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