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度损自由否 官指意义大 黎智英7人集结准终极上诉(组图)
发布 : 2023-12-09 来源 : 明报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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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2019年8月18日上诉人黎智英(前左一)、梁国雄(前右二)、李卓人(前右一)等参加流水式集会。黎智英一方申请索取近五成原审讼费,上诉庭指黎自招嫌疑,驳回讼费申请。(资料图片)

【明报专讯】2019年8月18日维园流水式集会,黎智英、李卓人和李柱铭等9名民主派被裁定组织及参与未经批准集结两罪成立。其中7人上诉获撤销「组织未经批准集结罪」,「明知而参与未经批准集结罪」则维持原判。上诉庭昨批准7人就部分法律议题上诉至终审法院,但拒绝律政司的上诉申请。上诉庭表示,以《公安条例》罪名检控会否过度限制表达自由,属于重大的法律议题,遂批准被告终极上诉。
7名被告为黎智英、李卓人、吴霭仪、梁国雄、何秀兰、何俊仁及李柱铭。区院原审法官胡雅文裁定7人组织及参与集结罪成,判处缓刑或即时入狱8至18个月不等。上诉庭裁定单凭7人站在游行前列,不足以指证他们组织集会,故撤销组织集结罪,参与集结罪则维持定罪。其中4人的刑期下调为5至12个月,馀下判缓刑的3人毋须处理判刑。
律政司再争论「组织」定义
官指已处理 拒批终极上诉
根据判辞,被告和律政司各自就两项定罪的法律理据,申请上诉至终院。律政司聚焦被告上诉脱罪的组织集结罪,要求终院厘清「组织」的意??o?J??以及在没有计划、安排和领导之下带领游行,会否构成组织集结罪。
上诉庭表示,早前判辞已解释「组织」没有特殊的法律含义,通常指对某项行动的责任,或积极参与其中;带领游行的人是否集会的组织者,仍视乎案件的事实和证据而定。上诉庭认为,律政司提出的上诉议题涉及大量事实争议,法庭较早的判辞已处理。上诉庭不认同原审法官对「组织」的概念偏离案例诠释,因此拒绝向律政司批出上诉证明书。
被告一方提出的上诉理据,围绕维持定罪的参与集结罪。判辞指黎智英争议涉案集会最终安全驱散,或可构成参与集结的合理辩解。吴霭仪则提出,法庭应考虑《公安条例》第17条最高判囚5年,是否对和平集会构成寒蝉效应,过度干涉被告的言论自由。上诉庭表示,终院在2005年的「梁国雄案」已确立《公安条例》合宪,原审法官没有处理遾x??争议属正确,遂拒?x??出相关问题的上诉许可。
被告一方亦提出执法层面有关相称原则的争议,即法庭应否检视,当局以公安条例拘捕和起诉各人,有否过度限制集会自由(见表)。上诉庭表示,本港法庭应否跟随英国最高法院的「Ziegler案」或北爱尔兰?x??考虑相称原则测试的问题,属于重要的法律议题,故批出上诉证明书。
黎「自招嫌疑」 不获讼费
黎智英一方申请索取近五成原审讼费,律政司质疑黎在游行具领导角色,行为应受谴责(reprehensible),加上黎只有一个理据上诉得直,不应获批讼费。上诉庭认同黎的行为自招嫌疑,加上黎接受调查及审讯期间,从没解释自己的行为,故拒批讼费申请。
【案件编号:CACC84/21】
明报记者
(反修例风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