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透露,尹与方签订一项协议,在多伦多市士嘉堡区购买一处房产,进行翻修后出租给学生以谋利。(网上图片)
【明报专讯】两名华裔,一方姓尹(音译:Yin),另一方是姓方(音译:Fang)的女子,在多市合伙投资购房翻新出租予学生赚钱,但事后尹某翻脸称,大家「不是合伙而是借贷关系」,所以物业业主并无姓方的名字。方某将尹某告上法庭,法官凭藉原、被告最初的协议判尹某败诉,尹某不服提出上诉,指初审法官对双方通讯时的中文通讯作出不当解释,但被上诉庭3位法官直截了当驳回。
案情透露,尹与方签订一项协议,在多伦多市士嘉堡区购买一处房产,进行翻修后出租给学生以谋利。双方都为这处房产的收购及之后的装修出钱,但最终房产的业主名单上只有尹某的名字而没有方某之名。对此,尹某称,方某是借钱给他,两人之间并非合伙投资关系。
业主仅一人名 合资借钱起争议
双方的协议是同意在房产上进行一笔50万元的按揭贷款,但尹某先私底下申请到80万元的按揭贷款,后来又增至超过100万元。目前来自加拿大皇家银行(Royal Bank)的最新按揭贷款尚未解除。
当施工工作基本完成后,方某与其儿子迁入该物业居住,而尹某却跑来试图驱逐这对母子,声称方某只是租客,没有任何业权。方某则指称,买房和装修都有她出钱,怎么可能没有业权?她认为尹某是在无理取闹,为逼她迁离该物业,甚至不惜作出骚扰和袭击。
方某于是将尹某告上法院,申请简易审判,包括:确认双方存在合伙协议;确立方某对该物业的业权;认定尹某未经其同意擅自将物业按揭所造成的债务,应由尹某单独承担;还要对尹某作出永久禁令,禁止尹某骚扰她或干扰其对物业的使用权;最后尹某还需赔偿方某的经济损失。
尹某进行反诉,提出方某只是借出款项而非合伙投资;身分只是该物业的租客而非业主;方某对该物业业权的诽谤所造成的损失,需作赔偿;双方签署的书面协议无效,因为第三名合伙人——尹某的姐姐——并未签字。尹某还否认曾袭击方某,声称那是方某报假警,以此来对他作骚扰和恐吓。
初审法官依据双方签署的最初协议断案,认定「双方确实订立了有效的合伙协议」,这一点毋庸置疑。至于尹某声称「方某只是借出款项,并未预期获得房产业权」的说法缺乏可信度,而且已经被书面证据、包括双方的短讯纪录所推翻,尹某并违反合伙协议,包括擅自将房产按揭金额提高至超出双方约定的数额。
最后,初审法官裁定尹某存在骚扰及暴力行为(包括身体攻击);而方某通过推定信托(resulting trust)拥有争议物业50%的业权;并禁止尹某干扰方某对房产的使用和享受。
尹某就初审法官的裁决提出上诉,认为自己「在程序公正与自然正义方面受到剥夺,初审法官轻易认定尹某袭击方某,且对双方的短讯内容作不当解释。」
但上诉庭的3位法官仔细研判了相关材料后,认为初审法官的判决毫无问题。首先,初审法官是举行了一次小型审理,听取双方现场证词,全面审查过证据才认定尹某确实袭击了方某,并随之做出禁令。这不意味著法官有预先判断或对上诉人存有偏见。
原审法官无犯错 上诉失败
其次,初审法官审核的双方通讯记录写的是中文,在阅读英文翻译时,法官「有权对译文作出合理推论,帮助自己在整体语境下理解短信内容。尹某也无法证明初审法官的这一做法存在明显且实质性的错误。如果尹某对短信翻译存有异议,本可在初审时就提交其他译文,但他未如此做。因此上诉庭无任何理由干预初审法官的裁定。」
相反,尹某在初审时的说法都没有证据佐证,并与双方签署的书面协议、双方短讯内容都相矛盾,初审法官不予采信自然很合理。因此裁定尹某不得干扰方某的生活,最后尹某的上诉被驳回,方某还获得1万元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