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颁令禁诋毁大龄未婚女性

发布 : 2025-10-26  来源 : 明报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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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大常务委员会近日公告,《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下称《办法》)已修订通过,12月1日起实施。《办法》第21条明确,禁止诋毁、侮辱大龄未婚女性,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或者残疾婴儿的妇女以及不育妇女。

有关《办法》提到,禁止利用网络制作、复制、发布、传播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信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通过网络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形式,实施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行为。遭受网络侵权的妇女及其近亲属有权通知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采取必要措施维护妇女或者受害者合法权益。

同时,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限制帐号功能、关闭帐号等必要措施予以制止,防止信息扩散。

涉拐卖、性侵害者应及时解聘

《办法》还明确,密切接触女性未成年人的单位应当建立入职查询和从业禁止制度,招聘工作人员时,不得录用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的人员,录用后发现具有上述记录的,应当及时解聘。

(每日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