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通」打赢「伪引渡」官司 指中国公安严刑逼供取证词(图)
发布 : 2025-5-26 来源 : 明报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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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中当事人声称移民部滥用程序,却无视中国政府对加拿大移民系统的干预,使移民部进行「伪装引渡」。
【明报专讯】一名中国公民携家眷成为加拿大永久居民之后多次返回中国。加拿大司法部门接到举报称该公民涉嫌犯罪,加拿大边境服务局考虑要褫夺此人的签证。此人向移民法庭(ID)申诉,获撤销中国公安提供的证据后,当他进一步要求扩大移民部职权时,就被联邦法院驳回。
受法律保护,这名中国公民的真实姓名只能以A.B.来替代。而法庭文件显示,A.B.与家人在2006年10月携家人抵埔加拿大并获得永久居民身分。之后于2006年、2009年、2010年以及2011年多次返回中国,与国内的个人及商业保持密切联系。
2014年初,加拿大边境服务局(CBSA)接获中国政府的通报称,指A.B.涉嫌于2004年实施合同诈骗犯罪,以及在2013年为获取北京某地块的土地开发权而向公职人员行贿。应中国政府请求,国际刑警组织于2013年3月15日对A.B.发布红色通缉令。
CBSA于是通知A.B.,加拿大政府有可能将不再允许他入境。2015年3月,CBSA调查官员向联邦金融交易及报告分析中心(Fintrac)调取A.B.的关联交易信息,结果显示存在可疑资金转移问题。
2016年3月,CBSA根据法务会计的调查结果,指控A.B.犯有严重罪行,涉嫌有跨国犯罪组织成员的身分,且对加拿大移民部门做出虚假陈述。
在加拿大司法部门对A.B.进行调查的同时,当事人在中国国内的直系亲属被长期羁押。A.B.的弟弟被羁押21个月,弟媳约10个月。A.B.称这是中国政府采取的扣押人质方式施压,好迫使他回国。
2015年6月,A.B.的弟弟和弟媳两夫妇,据称在中国政府的胁迫之下来到加拿大,劝说A.B.返回中国,甚至在加拿大留学的侄女,据称也被中国政府通过微信施压。
2019年4月,加拿大移民安排A.B.接受聆讯,A.B.则趁机在聆讯中指摘移民部滥用程序,导致调查的严重延误,同时还要求移民部排除中国公安部提供的证据,因为据A.B.所说,这些文件或证人陈述,都是中国当局通过酷刑或胁迫方式获取。
最后加拿大移民法庭裁定,排除来自中国公安部的证据,认为该证据很可能是在酷刑情况下获取,因此不具备可采纳的性质。
这决定对A.B.是极大的鼓舞,他声称移民部滥用程序,却无视中国政府对加拿大移民系统的干预,使移民部进行「伪装引渡」(绕过关于引渡的要求而伪装成驱逐出境的引渡行动,Disguised Extradition),成为中国政府政治迫害的帮凶。
法庭拒绝披露加中通讯内容
A.B.由此向联邦法院申诉,要求公布加中两国机构在此事上的通信内容,还要扩大移民法庭的职责范围。
联邦法院的法官发现,移民法庭裁定A.B.要求披露双方通讯内容,是要证明移民部在对他采取伪装引渡,这与是否存在外国胁迫或恐吓A.B.及其家庭成员无直接关联。因此移民法庭拒绝了披露请求,但同意披露法务会计的内容。
后来移民法庭裁决,「伪造引渡」构成对移交决定的间接攻击,但移民法庭有能力评估外国干预及其他直接影响聆讯公平性的程序不当行为,例如对证人的恐吓或对审裁程序的非法影响。
事实上,移民法庭已经认定中国政府的干预属于其可审查的程序滥用范畴。
因此法庭不受理「伪装引渡」问题,并不意味著其必须继续进行程序公平可能受到损害的聆讯程序。
最后联邦法院判定,移民法庭拒绝审查「伪装引渡」问题的决定是合理的,符合《移民与难民保护法》所设立的权限限制,明确区分了直接影响其程序公平性的滥用(如过度延迟、信息披露失误或外国干预等)与涉及外部动机的程序。
尽管此案的申请人对「伪装引渡」可能影响案件公平性和结果表示出合理担忧,但现行判例明确规定,如果对移交决定存在质疑,相关问题要排除在移民法庭的法定职责范围之外。因此驳回A.B.的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