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妇中国养胎申加失业救济 被指非完全丧失工作力遭拒(组图)

发布 : 2025-12-08  来源 : 明报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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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人女子在中国怀了孕,欲申领加拿大就业保险却被拒。(网上图片)





【明报专讯】一名华人女子在中国怀了孕,当地医生评为「高风险」,她因此留在当地「养胎」没再工作并申领加拿大的就业保险(EI),并要求将她就业有效期由常规的52星期延长为97星期。她的要求被拒绝后,她上诉,结果被仲裁官指她有工不做,所以上诉失败。

这个化名为W的申请人,于2024年11月申请就业保险(EI)。加拿大失业保险委员会(Canada Employment Insurance Commission)认定,申请人需要在52个星期的合格期限内累积600个小时的就业时数,才符合申领资格。

而且委员会要计算的合格期限,是从申请领取日期前的52周开始计算,也就是2024年11月2日往前回溯的52周,但在这段时间内,委员会认为申请人并没有累积到足够的时数。

申请人辩解说,法律规定,如果申请人因疾病、受伤、隔离或怀孕而无法工作,可将合格期限延长。

她于2024年5月回中国探亲期间怀孕,之后被判定为高风险,医生建议她避免长途飞行,留在中国可以降低流产风险,所以她才申请延长无薪休假并获雇主批准。

因为此种状况而无法工作,她认应该她的合格期限延长,回溯至2022年12月25日开始计算,直至2024年11月2日,总计延长至97周。

如按此计算,她的可保险就业时数将达731.5小时,远超过600小时的门槛。

保险委员会则认为,就算考虑到申请人身体状况因素,合格期限延长也只能回溯至2023年3月,而非申请人所要求的2022年12月25日。经此延长后,申请人的工作时数也仅有284小时属「可保就业时数」,未能有达到领取保险金600小时的门槛。

申请人不服,向加拿大社会保险仲裁委员会(Social Security Tribunal of Canada)提出申诉,仲裁官康拉德(Gary Conrad)认为保险委员会的决定过于宽容,申请人根本不符合延长合格期限的资格,应严格按照一般情况下的52周计算。

事主不能证明无法履行常规工作

康拉德指出,申请人需要提供证明,表明自己无法履行其常规或惯常工作职责,或无法从事其他合适工作。但申请人始终未能证明此点,其出具的中国某医院的文件,虽将其怀孕归类为高风险,但未提及上诉人因此无法从事常规工作或其他合适工作。事实上,该文件中并未针对申请人的怀孕状况提及任何特殊注意事项。

康拉德仲裁官认为,仅有「高风险」的表述,不足以证明申请人无法工作,也没有任何医生曾告知申请人在怀孕期间不得工作或不应工作,仅仅是建议她尽量避免长途飞行。

后来又有一家中国中医医院建议申请人在治疗期间应避免从事高压工作,但也没有提及「一概无法工作」,仅需避免某类型工作,这不代表申请人完全丧失工作能力。

而且申请人本身就提及,当时她正在寻求兼职工作,此点亦证明其具备工作能力。

而这与「合格期限延长的前提是完全无法工作」相悖,因此不能以申请人在中国接受治疗为由延长其合格期限。

据此,申请人的合格期限应为2023年11月5日至2024年11月2日的52周内,而在这段时间内,她的就业工作时数为零,因为她从2023年7月28日之后就再没有工作。

康拉德仲裁官判定,申请人的合格期限不得延长,且不论以何种方式考虑,申请人的可保险就业时数均未达领取就业保险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