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促厘清法律观点 逼仔自渎案准上诉终院

发布 : 2025-10-22  来源 : 明报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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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报专讯】时任警员在儿子面前播色情片自渎,又以藤条威吓一同参与,被裁定各两项向16岁以下儿童作出猥亵行为罪,以及煽惑16岁以下儿童严重猥亵罪成,判囚4年。他不服定罪上诉,上诉庭今年6月驳回,律政司其后就衍生法律观点申请上诉至终审法院的证明书,上诉庭昨颁判辞批准,议题为「控罪中『向』的定义为何?而若仅有儿童在场观看被告的行为便构成『向』,是否须证明儿童在场观看与获得性满足的目的有关连?」

申请方为律政司。答辩人为时任男警F.S.L(47岁),1998年入职警队,2019年革职。前男警今年2月就定罪上诉,上诉庭6月裁定,原审法官李运腾引导陪审团时称前男警欲藉行为获得性满足不是罪行元素的说?x??误。由于前男警没有作供,原审法官席前缺乏证明其他目的之证供,唯一合理??u论仍是前男警旨在获取性满足,因此驳回上诉。

律政司称毋须证被告是否旨在性满足

上诉庭昨午颁判辞称,律政司8月存档书面陈辞,认为本案涉及法律观点具重大而广泛重要性,应发出证明书待终院厘清罪行的控罪元素。判辞引述律政司指,保护儿童既然是立法目的,那么只要有相关行为,毋须证实是否旨在获得性满足即应裁定罪成。

判辞续称,根据相关法律原则,无论控罪中的「向」和「与」牵涉一罪或两罪,共通点是被告和儿童必须有某种关连,即「涉及」(involve)儿童,控方须证实被告是因为知道有儿童在观看他的行为而获取性满足。由于「向」是构成控罪大前提的元素,上诉庭考虑后接受申请方逾期申请的解释,就一项法律议题发出上诉终院证明书。

【案件编号:CACC 17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