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遭撞伤 父要赔偿 司机免责(图)

发布 : 2016-10-11  来源 : 明报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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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安省上诉法庭。(明报记者摄)


维持父赔子90万 司机获赔43.5万

【明报专讯】一些律师常透过广告表示可以为交通意外伤者索偾,而且不成功不收费。这令很多人觉得,交通意外的伤者似乎必然可以得到赔偿,否则律师又怎会平白为你打官司。

情况却是并非每宗交通意外都是驾车司机的错,有时伤者非但拿不到司机的赔偿,反之要赔偿给撞伤自己的司机。发生在2004年8月6日的一宗交通意外就是这样。该案最近上诉,上诉庭的判决也维持不变。

此案的伤者是一名6岁的华裔小童,他被车撞至重伤,之后由律师代表索偿,法官判小童的父亲因疏于照顾,要向儿子和作为监护人的儿子母亲赔偿90万元,但小孩的母亲则需向撞伤人的司机及租车公司赔偿60万元。小孩的母亲不服,提出上诉,认为司机和租车公司要赔偿,但上诉庭认为原审法官并无错误,维持原判,上诉人拿不到赔偿之馀,还得要付堂费。该案发生于 2004年8月6日,华裔男子黄灿(Can Hoang,音译)驾车带著他6岁的儿子Christopher和其他3个孩子,预备去多市湖滨的中央岛游玩。

任由4小童自过马路

黄灿抵达渡轮码头后,没有把车停入泊车场,就在车水马龙的央街(Yonge St.)夹皇后码头大道(Queen's Quay Blvd.)的路口,让几个小童下车自行过马路到渡轮码头,以等候他泊车。

就在4名小童过马路时,走在最后的Christopher被一阵突如其来的狂风吹走了头上的帽子。Christopher不顾危险地掉头就追向飞入路口的帽子,继而被一辆疾驰而至的汽车撞倒受重伤。

撞倒Christopher的是一款福特(Ford)汽车,驾车的是车主文森蒂尼(Adriano Vicentini),而他这辆车是以先租后买方式从福特租赁公司(Ford Credit Canada Leasing Company)租来的。事后,Christopher对父亲黄灿、肇事司机文森蒂尼和福特租赁公司提出索赔。一起提出索赔的,还有与车祸完全无关的Christophe妹妹丹妮尔(Danielle Hoang),以及小童的母亲赵珊(San Trieu,音译)。

司机是案中受害人

一审结束之后,陪审团判决黄灿因疏于看护而导致儿子被撞伤,应负全责。小童受伤所导致的非经济损失(non-pecuniary loss)为15万元,而未来的康复费用需要68.423万元。小童的母亲赵珊可以获得2万元的补偿;对丹妮尔的索赔要求则不予支持;对文森蒂尼和福特租赁公司的追讨不予支持。

一审法官还认为,文森蒂尼和福特租赁公司非但不是责任人,相反还是受害人,因此判决作为Christopher监护人的母亲赵珊,要向他们分别赔偿43.52万元和17.37万元。此外,法官还判令黄灿要向妻儿支付赔偿金89.98万元。

赵珊母子不满审讯结果,提出上诉要求重审,称一审法官引导陪审团审阅证据的手法有误,无视肇事车辆的煞车有隐患的证据;忽视车祸中司机的人为因素证据;计算小童未来康复费用的算法有误;判决原告要向文森蒂尼和福特租赁公司赔偿的判决有误。

上诉庭法官经聆讯后认为,查验车祸现场的警方交通组探员和机械技师,都认为肇事车的煞车组件虽然有小瑕疵,但不影响煞车的正常工作,现场留下的的煞车痕证实了这一点。

而原告带来的车祸调查专家赫里凯(Hrycay)认为,如果驾车的文森蒂尼一看见从眼前飞过的小童帽子时,就猛踩煞车停下,也许就可以免去撞伤人的后果。

但警方则认为,如果小童当时不是冲入路中央,而是留在人行道上,这场车祸就能避免。至于肇事的司机文森蒂尼,则根本没办法在这种情况下避免撞倒事主。

机械师专家资格有疑问

在一审开始之前,原告的律师和上述机械技师曾会面,得知对方认为肇事车的煞车片偏软,摩擦材料无法令人满意,不能起到完全的制停作用让车辆及时停下。

对于这个说法,一审法官认为,机械技师并没有在正式报告中提及此问题,而且对技师的资格有疑问,因此没有展示给陪审团,还要求陪审团忽略煞车有问题这个观点。

上诉庭法官也认为,原告拿不出书面证明确认这位机械技师有提供专家意见的资格;其次,在陪审团成员确定之后,才向对方展示证据(技师意见没有写入原始报告),会导致不公平。而且专家的意见只是他的个人观点,并非事实,何况他的这个看法,与技师在原始报告中所称的煞车组件「令人满意」的结论有冲突,因此一审法官阻止这一部分证据情有可原。

综上所述,上诉庭法官驳回了原告的上诉申请,维持一审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