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相片不符私密照定义 女子控告前男友索偿败诉(图)

发布 : 2025-6-27  来源 : 明报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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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哥华一名女子入禀卑诗省民事决议法庭向前男友索偿。


【明报专讯】温哥华一名女子入禀卑诗省的民事决议法庭,控告其前男友将她的私密照片分享给其上司,并根据卑诗省的《私密图像保护法》寻求赔偿,但她以败诉告终,因这些照片不符合该法案对于私密照片的定义。

该宗诉讼涉及的照片显示,投诉人在进行性行为的过程中暴露不同的身体部位。

被告也承认曾将这些照片发送给投诉人的雇主。

但民事决议法庭的成员斯图尔特(Megan Stewart)裁定,基于一个非常具体的原因,这些照片不符合《私密图像保护法》对于私密照片的定义。

在诉讼中,控辩双方的身分均受到新闻禁令保护,并在斯图尔特的裁决中被删除。投诉人被简称为MR,被告则被简称为SS。

根据斯图尔特在本周二公布的裁决,MR在与SS交往期间,向他发送了自己的照片和视频,这些照片和视频是在投诉人上班期间及正常的工作时间内拍摄的。

SS在两人的关系结束后,将这些照片发送给MR的雇主。

SS声称,他向投诉人的雇主分享这些照片,是为了提醒她的上司留意她在工作场所的不当行为。

入禀控出于恶意损害名誉

投诉人指控被告的行为是出于恶意,旨在令她感到尴尬并损害其名誉。

根据卑诗省《私密图像保护法》,私密影像的定义包含两个要素:第一,影像必须描绘拍摄对象正在进行性行为,几乎裸体或暴露生殖器或乳房;第二,拍摄的对象在影像被拍摄时,必须有合理的隐私预期。

在诉讼中,斯图尔特裁定,第一个要素显然已被满足,但第二个要素则未被满足。

裁决书中写道:「证明显示,最少有部分照片是在办公室的部分区域被拍摄的,是公众或其他员工可以接触到的地方。」

斯图尔特同意投诉人MR的说法,即她有合理的预期,其前男友不会将她的照片与公众分享,例如将她的照片发布在社交媒体或成人网站上。

但根据斯图尔特的裁决,这一预期并不适用于雇主。

「不享有合理隐私期望」

裁决书中写道:「不管分享者的动机是什么,在工作期间拍摄私密照片的人士,如果这些照片是为了调查涉嫌不当行为而与雇主分享的,不享有合理的隐私期望。」

基于这个理由,斯图尔特裁定这些图像不符合「私密」的定义,并驳回了此案。

斯图尔特还发现,即使这些照片根据该法案被认定为私密照片,投诉人也无法获得赔偿。因为该法案为被指控分享他人私密照片的人提出了一个可能的辩护理由是:传播这些照片符合公众利益,且未超出公众利益的范围。

裁决书中写道:「我认为被告与投诉人的雇主分享她的照片,符合公众利益。投诉人是在工作场所、在雇主的物业、在工作时间拍摄这些照片的。证据表明,拍摄照片的地点并非总是安全和私密的,其中有一张照片无疑是申请人在『前台』时拍摄的。我发现即使严格诠释何谓『公众利益』,这些特定情况也被捕捉到了。」

因此,民事法庭斯图尔特裁定,即便这些照片被视为「私密照片」,SS也不应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