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明报专讯】一名男子在2021年温哥华市中心一宗导致两岁女童丧生的车祸中,被控危险驾驶致死等罪名,去年经审讯获判无罪,控方上诉质疑原审法官犯错但被驳回。
案发于2021年7月,被告扎德(Seyed Ramin Moshfeghi Zadeh)驾驶一辆运动型多用途车(SUV),经过史密斯街(Smithe St.)夹汉比街(Hornby St.)时冲红灯与一辆麦拿伦(McLaren)跑车相撞,其座驾被推上行人路并撞倒正抱着两岁女儿的希瓦(Michael Hiiva),希瓦身受重伤,女儿不幸身亡。
去年4月审讯后,扎德被裁定危险驾驶致死及危险驾驶致伤两项罪名不成立。庭上指事发时汉比街的红灯已亮起约20秒,但被告仍以时速47公里驶入路口且未有煞车,直至被按照绿灯行驶的跑车拦腰撞上才停下。
法官丹霍夫(Kathryn Denhoff)在裁决时指出,被告疏忽且驾驶方式危险,但其「一时分神」未达到刑事罪行所要求的「明显偏离」谨慎驾驶标准,因此不构成刑事犯罪,「若属偏离而非明显偏离,法院一贯裁定应属民事疏忽。」
控方其后上诉指丹霍夫在法律理解上有多项错误,然而上诉庭三位法官经审理后,以二比一驳回控方上诉。
上诉庭法官莱利(W. Paul Riley)及马尔尚(Leonard Marchand)认为,原审法官丹霍夫虽一度误述法律,但属单一错误,并不足以推翻裁决。
莱利指判例法清楚指出,只有当驾驶方式既危险,又明显偏离合理驾驶者的谨慎标准,才可被定罪。「案件经过三日审讯,原审法官在仔细考虑后,认为控方未能证明被告具备所需的犯罪意图,其结论并无法律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