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恐二案 被告称被迫录警诫口供 控方反驳「警按头塞马桶」 称被告头无伤
发布 : 2025-7-11 来源 : 明报新闻网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 加关注
 明声网温哥华 微信公众号 |
【明报专讯】《反恐条例》第二案,8人涉2020年初策划3次爆炸,案件昨日续在高院结案陈辞。辩方审讯时投诉,第三被告吴子乐遭警方带入残厕按头入马桶?水,逼他录取警诫口供。控方反驳称,吴就部分提问表示不清楚或指控他人,称如警方「打吓?,必然要你认好多关于自己??」,警员却容许吴答不知情,「根本就唔系要你『队』自己」。控方并称,吴头部无伤势,警方要按头入马桶,又要控制他以免他反抗受伤,「根本匪夷所思」,强调他是自愿录取警诫供辞和录影会面。
据审讯披露的证据,2020年3月7日,第三被告吴子乐与第六被告女友张?淇一同在大角嘴宏创方一单位被捕,吴警诫下承认处理明爱医院爆炸品和运送罗湖炸弹案原材料。警方完成警诫后将吴带至单位外残厕,等候爆炸品处理课人员搜查单位,翌日将吴带返警署做录影会面。
指警容被告说无助举证供辞
控方:要屈系咪要屈中??
辩方争议警方并非在单位警诫吴,而是带他入残厕「打吓?」,先把吴的左手锁在马桶旁扶手,再用武力塞其头部入马桶并?水。控方外聘资深大律师林芷莹昨陈辞时引述警员记事册,称就谁引爆爆炸品,吴回答不清楚,「山鸡」(即李嘉滨)则负责放置爆炸品。控方称如辩方说法属实,警员不可能让吴只指证他人或说出无助举证的供辞,「若然要屈,系咪要屈中?呢?」
辩方投诉无确认证物检取位置
辩方亦投诉警方无向吴子乐确认证物检取的位置。控方反驳吴曾在文件上签署作实,其后警方找到新证物,并在记事册补充,却无要求吴再度签署,警方只就部分证物如含灰色粉末的瓶子、含烧糖和硝酸钾痕?的平底锅等提问,其中前者其后证实非实用性炸药。警方无问到载有白色粉末、后证实为TATP炸药的透明胶袋,显示警方当时未能肯定所有证物与案的关系、化学品分量和属性等。审讯今续。
【案件编号:HCCC 18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