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恐二案 第三被告结案:警员打吓? 陪审应剔除招认

发布 : 2025-8-08  来源 : 明报新闻网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加关注


明声网温哥华 微信公众号
【明报专讯】《反恐条例》第二案,8人涉2020年策划3次爆炸,昨在高院继续结案陈辞。辩方表示,第三被告吴子乐被警员带入残厕「打吓?」,虽然他无向值日官投诉,但陪审员可凭经验思考,「第三被告畀咩人打?畀警察打,仲向番警察投诉?」辩方又提及,吴当时正修读硕士学位,?陪审团思考他会否冒险干犯爆炸品案,令自己前途尽?。

综合证供,被告吴子乐在宏创方503室被捕,单位搜出电子火柴、镁粉及硫磺等。吴在警诫下承认处理明爱医院爆炸品案和运送罗湖炸弹案原材料。警员其后将吴带至单位外残厕,翌日将吴带返警署做录影会面。

辩方大律师梁耀炜昨在结案陈辞表示,警员当晚11时拘捕吴子乐,翌晨8时才向吴发放羁留人士通知书。梁说,通知书列明被捕者最关键的权利是疑犯可以找律师,惟吴被捕一日后才获安排见律师,在录影会面行使缄默权,当时已完成首3次会面。

称通宵无睡觉 见律师前警三度会面

辩方表示,吴子乐被捕后通宵无睡觉,「无间断」接受3次会面,更在会面中直言「有?眼?」,陪审团应考虑吴的精神状?剔除招认。此外,辩方案情是吴曾被警员「打吓?」,控方早前反驳称吴没向警署值日官投诉。辩方昨?陪审团利用智慧和经验思考控方说法,「第三被告畀咩人打?畀警察打,仲向番警察投诉?系咪咁样先?」

辩方又称,警队宗旨是不会殴打疑犯,惟陪审员不能单凭证人任职警员,裁定他们证供较可信。

控方未供搜屋后CCTV片 「须证非插赃」

针对503室证物,辩方指控方依赖海量的闭路电视片段举证,却无?x??供2020年3月8日凌晨搜屋后的片段,构成疑点。辩方表示,警方行动前曾将14个袋及15个行李箱搬到邻近的502室,警员供称物品为爆破装备,却无?x??供书面纪录。辩方认为,不排除有证物从502室搬入503室,「应该由控方证明所有证据并非插赃」。

辩方续提出,吴子乐曾在会面供述个人背景,他被?x??任职金融从业员,正攻读科大硕士,是努力工作的年轻人。辩方提及吴早年丧父,吴被押返黄大仙寓所时,与母亲相拥而泣,「佢系咪咁样冒险(犯案),令自己前途尽?,同妈妈分开?」聆讯今续,由另一被告张家俊的大律师结案陈辞。

【案件编号:HCCC 18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