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恐二案控方否认警逼供 「对答流畅不可能预演」
发布 : 2025-7-12 来源 : 明报新闻网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明报专讯】《反恐条例》第二案,8人涉2020年初策划3次爆炸,案件昨续在高等法院结案陈辞。就次被告李嘉滨投诉警方胁迫他招认和诬蔑他,控方称若然情?属实,警方不会容许李表示涉及明爱医院事件的是烟雾弹而非炸弹;录影会面涉及过千项对话,李与警员一问一答流畅,不可能经事前预演。控方又称李一度隐瞒真实住址,是为了不让警方找到爆炸品,构成妨碍司法公正。
次被告曾称被警以女友安危要胁
李嘉滨与本案6名被告被控《反恐条例》控罪,李另涉妨碍司法公正罪。控方案情指出,李于2020年3月7日由他人接载到将军澳「踩线」,其后在旺角被截停拘捕,警诫下称「明爱炸弹系五飞叫我放?,因为佢用条命威胁我」。由当日至3月9日,李前后共录取10次录影会面,亦分别被带至西营盘梅芳街某大厦1楼及2楼搜屋。
辩方指称警员在李被?x??,曾带他入后巷「叉颈」和打腹,再将他身上跌出的手机以其指纹解锁;待李被带至旺角警署,警方录取首次会面前,曾展示群组「猎鹰行动」照片,以其女友的安危要胁他招认,要他「自己谂点『队』五飞」,李最终在会面时承认曾对「五飞」(即首被告何卓为)说承受不起,但对方要胁杀害他或其家人,他遂在明爱医院放烟雾弹,强调无意伤害任何人。
控:瞒真实住址 为阻警找到爆炸品
控方外聘资深大律师林芷莹反驳称,警方在警署发出羁留人士通知书,曾问李是否需见律师,李说不需;当值日官留意到他左边颈有3厘米红印,李称毋须求医、没有投诉,并拒绝警方将被捕一事通知其亲友。控方提到,李首先被带至梅芳街1楼单位,警方在屋内检取12把鱼生刀,李称不属他所有;其后警方接报有人遗失鱼生刀,李遂承认实际居于2楼单位,警方在该单位搜出烟花、电子火柴、接收器和发射器等。
控方认为李嘉滨隐瞒真实住址,目的是防止警方找到涉案爆炸品,会面前李已清楚有见律师的权利,懂得否认与他无关的指控。控方称李被威吓的说法不实,他分别在警诫下和会面时表示被迫犯案,此属混合供辞,若警方要诬蔑他,应只让他说「五飞叫我放」,并要求李在会面时拉上拉链遮盖颈部红印。控方陈辞未完,下周一(14日)续。
【案件编号:HCCC 18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