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乐士:反恐条例今作用大减 日后料先引国安法

发布 : 2025-9-06  来源 : 明报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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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报专讯】8人涉2020年初制造炸弹或策划3次爆炸,陪审团日前一致裁定首7名被告就《反恐条例》下「串谋犯对订明标的之爆炸」罪名不成立,除3人就交替罪名成立外,其馀5人无罪获释。根据法例,被告在高院原讼庭经陪审团被判无罪,律政司可将法律问题提交上诉庭,但不会影响原审无罪裁决。律政司昨回覆本报查询称,会研究相关资料决定需否跟进。

前刑事检控专员江乐士向本报表示,随?《港区国安法》和《维护国家安全条例》实施,该案引用的反恐条例作用大减,预料控方未来处理案件会优先引用两套国安法例。他说,国安?x??怖活动罪与维护国安条例「危害国家安全的破坏活动」罪有重叠部分,但前者更仔细全面,若将来有案件涉恐怖活动罪的证据充分,相信控方会提控。

控方只需思定罪可能 不应受责

目前未有被告受审后裁定反恐条例罪成,江乐士强调检控和定罪标准不同,律政司提控需考虑有合理可能达至定罪,而审讯定罪采更高标准,控方要在毫无合理疑点下举证才能入罪。他说,检控官根据书面文件决定应否起诉,惟案件开审后,辩方当庭盘问证人可能削弱或增强控方案情;若控方证据显示合理定罪的可能,惟法官或陪审团听取证供后未能肯定被告有罪,控方不应受指摘。

【案件编号:HCCC 186/22】